4人组团碰瓷一年半郑州作案19起 诈骗2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向华实习生张雨铭)去年上半年,郑州几辆频频出现交通事故的轿车,逐渐进入郑州公安机关的视线。经警方调查,原来这是一个专门“碰瓷”的诈骗团伙。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团伙4人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2年4个月到6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年半“碰瓷”19次
陈某、刘某等4人因没有稳定收入,便一起商量发财之道——开车“碰瓷”。他们开着翻修的轿车,在郑州街头乱转,见有违法高档车外地车就下手。为使“碰瓷”顺利进行,4人还商量了方案,并决定由陈某扮演警察协助,促使对方“破财消灾”。
2012年3月10日10时30分左右,陈某、刘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故意撞击一辆逆行行驶的山西牌照黑色东风起亚轿车。因山西轿车逆行,交警认定该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后,陈某、刘某两人采用辱骂、威胁对方的方式,敲诈该司机2700元。
2013年1月16日13时许,陈某、刘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郑州市健康路附近,故意撞击一辆逆行黑色日产天籁轿车。事故认定天籁轿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后,陈某称其是警察,让张某给刘某1.3万元私了此事。
2013年3月26日19时许,刘某驾驶曾多次用以作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郑州市中州大道杨槐村口附近,撞向一辆违法行驶的山西牌照黑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事故处理完后,刘某采用恐吓、殴打等方法,向对方司机索要人民币2.1万元。
2013年9月7日12时许,陈某、刘某等4人在郑州市花园路联通大厦附近,再次撞击一辆山西牌照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陈某用一个交警胸卡冒充警察,向对方索要人民币3000元。
法院建议主动留证
不断得手让4人频频作案,从2012年3月到2013年9月一年半的时间,法院认定4人共同或分别作案19起,诈骗20余万元。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两人分别获刑4年5个月、2年4个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朝霞提醒说,此类“碰瓷”的前提都是被害人违法,因此从根本上避免“碰瓷”就要守法驾车行驶。此外,这些“碰瓷”者制造交通事故的意图明显,发生事故后又不愿报警。因此,自己要及时主动报警,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最好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方便留证。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碰瓷”情况下,车主是无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