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豫科自〔2016〕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省科技厅决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河南省注册设立,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研发机构可以申请备案登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
(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以是政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投资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或合作共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与上述机构合作共建。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且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二、备案登记材料
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excel版,见附件1)
(二)其他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与纸质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文档(可使用扫描件,每个申请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除不予备案登记外,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主管部门初审。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各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形成汇总表(见附件3),推荐意见及汇总表请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三)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电子文档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省科技厅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
(五)备案登记。对经专家论证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省科技厅予以公告并备案登记入库。
四、其他
省科技厅对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单位,继续保留备案登记资格;复审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联 系 人:喻定果 张延宏
联系电话:0371-65950292
地 址:省科技厅自然科学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2212房间(郑州市花园路27号,邮编450008)
附件:
1.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2.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3.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