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热议监察法获表决通过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21.03.2018  18:16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倍感振奋、反响热烈。大家纷纷表示,制定出台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察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洛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赵会生表示,监察法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和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商丘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姚龙其认为,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作出规定,对于确保各级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制定监察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驻马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李成宽认为,监察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了立法工作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周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刘孟连认为,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全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开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卢志军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忠诚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秉持执纪监察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的工作理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平顶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李建民认为,监察法的制定,弥补了以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反腐败工作真正实现“全覆盖”“无盲点”。

  “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很多此前不在监督范围,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被纳入监督视野。”安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黄明海说,监察体制改革后,安阳市监察对象从48470人增加到99436人,增长105%。

  “监察委要广泛开展‘无死角’的日常监督,善做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南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王毅说。

  在焦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牛书军看来,把所有公职人员都“纳入进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全覆盖,为政治体制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只有监督‘全覆盖、无盲区’,才能彻底消除个别人的侥幸心理,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增强反腐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郑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周富强介绍,郑州市纪委监察委建立监察对象档案,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设立36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市本级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全覆盖。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三门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栗金强认为,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新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慧中表示,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保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在优化权力配置、构建和完善监督模式的同时,实现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增强了法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济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桂英介绍,“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通过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监督执纪反腐铁拳,保障了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许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赵文峰认为,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对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医疗、讯问时长、留置时间、告知家人、法律援助,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诸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更好地促进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漯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骁表示,监察法强化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职能是监督、调查、处置,其中监督是居于首位的。”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蕾说,监督就是要管住“好人”到“阶下囚”的广阔中间地带,信阳市纪委监察委设立6个执纪监督室和32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把日常监督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

  “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将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措施确定下来,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鹤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马锁文表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鹤壁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全要素积极试用12项调查措施,自1月13日市县两级监察委组建以来,鹤壁市纪检监察系统已立案12件14人,其中包括监察对象9人;党政纪处分28人,其中包括监察对象15人。

  “监察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濮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黄亚雄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时刻向监察法校表对齐,时刻接受组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时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记者 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