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15.09.2014  10:4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问题由来已久,今年上半年表现明显。存款月末冲高、月初回落,月末存款偏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业内人士分析,商业银行整体“冲时点”拉存款的短期化行为扰乱了信贷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人为扭曲了信贷市场供求状况,导致季末等存贷款数据信号失真。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

  所谓存款偏离度指标,是指各项存款余额/日均存款余额-1,用来测算存款的波动性,属于银行主要经营状况指标之一。此次《通知》要求设置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即(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明确该项指标不得超过3%。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商业银行存款波动进行日常统计监测,按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具体来看,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

  此外,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商业银行“冲时点”行为,《通知》还引导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其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据了解,与“冲时点”行为伴生的是违规吸存倒存,通常表现为高息揽储、非法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手段。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向“空户”虚假放贷;不得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临时调作一般性存款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报讯记者郭子源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