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枪手”替人驾考被识破 三人都遭起诉
嫌疑人接受警方调查(泸州纳溪警方供图)
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29日讯(记者 岳东) 泸州男子曾某因为在外地打工,便托朋友王某帮忙联系了一名“枪手”温某代其替考驾照,结果被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身份信息不符。3月9日,泸州警方通过及时调查取证,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枪手”温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牵线者”王某和曾某也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了解,这是泸州警方办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
男子托中间人联系“枪手”考驾照
3月9日上午11时许,泸州纳溪区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接到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队民警反映,在当天上午的考试过程当中,一名正在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考生涉嫌替考。
经过仔细比对,新乐派出所民警发现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上的考试人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个人,当即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展开现场询问。该名男子称自己姓温,今年47岁,并承认自己是替别人考试的“枪手”。温某介绍,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是一个朋友王某委托他替人考驾照。
原来,温某通过亲戚认识了王某,受王某委托,一名在外地的朋友曾某不能回家照驾照,想找人帮忙,并表示考过就有酬谢。温某也没多想,便答应下来。
于是,在3月9日,王某便驾车接上温某前往驾考中心,由温某替代曾某进行驾驶科目一考试,企图蒙混过关。当温某手持曾某的身份证进场准备参加考试时,负责进行驾考人员身份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发现温某与曾某照片存在巨大差异,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于是将其控制。
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嫌疑人温某已被纳溪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王某和曾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以为被查出来就算了,那想后果这么严重。”温某表示,相当后悔。
代替考试罪 三人以身试法
“以往查获考试作弊,最多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民警介绍,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民警介绍,这起案例中,曾某是考试者,因在外地不能回来,并未参加考试。温某是替考者,考试当日带着温某的证件和身份信息顶替考试,王某是中间牵线搭桥的人,三个人的行为都违反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相关规定。民警介绍,虽然温某在比对信息时已被查获,但其行为性质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范畴。
同时,泸州民警介绍,先后询问全省其他兄弟单位是否有类似案件和处理范本,均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未曾遇到过,其他类型考试的作弊案件处理也未曾见诸报道。因此,温某替考案不仅是泸州首例替考入刑案,还有可能为全省首例。
责任编辑:郝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