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1日,平顶山市民毛女士收到法院对她去年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自行车发生事故的诉讼请求所作的民事判决:由于毛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整车超过40公斤,超出“国标”,认定属机动车。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据了解,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