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4G套餐改不回3G 电信运营商涉嫌强制交易
(记者张倩怡)消费者把手机的3G套餐升成了网速更快的4G套餐,不过资费也跟着上涨,可想要选回原先的3G套餐却困难重重……对此,昨日,中消协发布观点称,部分电信运营商此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方面表示,近日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称部分电信运营商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2G服务升级为3G后,要改回2G,也有障碍。如有消费者反映,9月30日3G服务合约到期,要改回2G服务,必须在10月份来办理新套餐,11月份开始使用新套餐,合约到期前无法更改为其他套餐。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原有合约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合适的其他电信服务,也可以继续按原资费履行,但需双方达成合意。电信运营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提供不同的选项,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
此外,从公平角度而言,业务到期后电信运营商完全可以默认终止服务,并采取一定方式提醒消费者续约,或者采取消费者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前续约。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是否继续接受原有服务应由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能由企业自行推定。“电信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默认自动续期的方式,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交易。”
中消协方面表示,依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如时间限制、套餐种类限制等。2G服务升级为3G后,要改回2G,完全可以提前拟定套餐种类和生效时间,供消费者选择,而不是要求合约到期后方可选择,使消费者要么多交一个月3G费用,要么暂时终止接受电信服务。
中消协方面表示,运营商在开发、设计产品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情形,为消费者设置退出机制,不应人为设置阻碍。对于未能设置退出机制的产品或服务,应视为存在缺陷,因其会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而不应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