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昨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今年3月、4月,报社曾两次向社会征集“草根建议”,这些建议经过筛选、梳理后,汇集成“大河声音”,分别在4月19日、5月2日被提交至省人大。昨日,记者梳理发现,不少来自老百姓的合理建议,被吸纳到征求意见稿中。
【变化】哪些“大河声音”被写入征求意见稿?
新增 1阻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最高或被罚1万
“大河声音”:目前,我省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仅占建成小区的7%,93%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不少业主反映,开发商、物业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在成立业主大会时不配合,甚至阻碍业主大会的成立。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新增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法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常工作开展。违反规定的,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新增 2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
“大河声音”:在4月19日召开的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大河报专题座谈会上,报社记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考核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新增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规定,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新增 3
房屋长期空置,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大河声音”: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应该如何收取物业费,三门峡读者李先生认为,对于长期没有入住的业主,不应收取物业费或只能收取10%。
新增规定: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新增 4
坏电梯不修造成损害,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大河声音”:目前,维修资金使用困难,尤其是随着住宅小区逐渐“老龄化”,一些电梯和房屋问题凸显,应给予关注。
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依法报废,不得超期限使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一审稿规定:因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维修资金。为让这一条款更具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
新增 5
政府部门公布电话,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大河声音”:一审稿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存在职能交叉、职责分工不明的情况,易造成政府部门的推诿、扯皮,建议明确部门职能。
新增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分别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改委、城县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要求他们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新增 6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面临两倍以下罚款
“大河声音”:此前,一审稿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退还本息,赔偿损失。对此,有律师认为还应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新增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7
公共部位收益,每半年公示一次
“大河声音”:有读者建议,小区内公共部位收益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新增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将不低于经营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计入业主所得收益。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
新增 8 建立物业诚信“黑名单”
“大河声音”:作为小区的“管家”,物业本应给业主提供应有的服务。现实中,却有很多物业只收费,不服务。
新增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汇总、评价、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黑红名单。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新增 9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示
“大河声音”:现实中,不少业主认为小区的物业费是一笔糊涂账。报社提交的读者建议中就包括对物业账目进行明示。
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以及车库的销售、出租使用情况;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等信息。
【征集】6月 15日前您有意见还可再提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报道了征求意见稿的部分修改。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您可以登录省人大网站查看,并在2017年6月15日提出修改意见。
此前,记者公布电话征集意见,电话曾一度被“打爆”。为更好地将您的建议提交至立法部门,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将建议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