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首例民转刑案昨日开庭 因被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13.05.2016  10:47

  首席记者 刘广超

  本报漯河讯 因建房粉刷墙体同本村村民发生争执,随后驾驶农用三轮车将同村人林怀某撞伤。面对法院的赔偿判决,林现某拒不执行。林怀某一纸刑事自诉状将“老赖”林现某告上了法庭。5月12日上午,漯河首例拒不执行法院赔偿案的民事转刑事案件开庭。

  [溯源]撞伤人服刑出狱拒不履行民事赔偿

  昨日上午9时,原告林怀某在庭审中自诉称: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林现某与本村村民林怀某等发生矛盾,就驾驶其农用三轮车将林怀某故意撞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林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4月,林怀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林现某赔偿各项费用289105.27元。

  2013年1月30日,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现某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7803.24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漯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改判林现某赔偿林怀某损失129099.23元。

  林怀某自诉称,林现某出狱后买了农用汽车,在本村临街门面房开办农资批发部,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请求召陵区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本人损失。

   [庭审]被告认罪愿快赔,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针对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农资商店一月能赚多少钱?跑运输能赚多少钱?”等问题,被告人林现某解释说,农资商店不是自己的,而跑运输只是给妹妹打工,妹妹给他开工资。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运输车是不是被告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诉讼代理人指出,虽然跑运输的货车不在被告名下,但被告长期使用,有属于自己财产的嫌疑。在庭审现场,林现某的妹妹当庭作证,跟林现某所说基本一致。

  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上请求,鉴于被告自愿认罪,并承诺尽快筹钱交给原告,再加上被告主观恶意不深,老父亲去年得了脑梗塞,家中还有两个孩子,自己虽然能打工挣钱但也只能养家糊口等事实,能否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记者了解到,鉴于“被告家属当庭带来6万元现金,并表示当即支付给原告,剩余的部分欠款尽快筹借交给原告”等情况,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表示择日再判。

  [释法]什么案件属于民转刑案件?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

  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刘文奇律师告诉大河报记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重点考虑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主观方面是为了逃避债务的执行,涉诉后其家庭资金流向是考查的重点。”刘文奇认为,漯河市首次庭审此类案,其社会影响面较大,综合分析,此案不宜作拒不执行判决罪来处理,尽量采用民事救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估计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