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正式施行

31.07.2015  09:14

  □记者 张渝

  本报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被明令禁止,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湿地?

  《条例》规定: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分级分类保护

  《条例》对湿地施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

  《条例》指出,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禁止的行为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这些要罚款

  《条例》明令: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黄河湿地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明令禁止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