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氨制冷屠宰企业液氨使用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
2013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于2013年9月至12月,在全国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企业和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近日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商务领域实际,现就开展涉氨制冷屠宰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连续两年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凸显出该项治理工作对于规范企业行为的必要性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委〔2013〕6号和安委办〔2014〕10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涉氨制冷屠宰企业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各地要组织所有涉氨制冷屠宰企业对液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摸清涉氨制冷屠宰企业中含有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及快速冻结装置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对检查出问题和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
三、国务院安委办将于2014年8月至9月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异地交叉检查和抽查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准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抽查暗访力度,狠抓督促检查,确保涉氨制冷屠宰企业不出问题、没有问题。
四、各地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见附件)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 系 人:鲁 鑫 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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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