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人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被判刑
23.05.2014 11:44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黄某为夫妻,均为浙江永康人。2010年开始,胡某、黄某夫妇在丽水市莲都区做起了加工猪头肉的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夫妻二人听说用工业松香退猪毛很方便,并且用松香“加工”过的猪头卖相非常好,于是二人动起了歪脑筋。
2011年6月,胡某购买了工业松香,将其加热融化,给猪头褪毛,并将加工好的有毒猪头运往菜市场自己销售或批发给各大熟食店。因为卖相好,“毒猪头”的销量与日俱增,平均每天都能卖出近百个。
于是,胡某、黄某便先后雇佣和指使毛某、陈某、胡某、李某、兰某等10人在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退毛的方式为其加工猪头产品。2013年5月9日,该无证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工业松香4.25公斤,从现场租用的冰库库房查扣猪头1067公斤。
经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认定,经工业松香退毛的猪头肉为有毒有害食品。2009年4月开始至2013年5月案发,期间胡某销售的猪头皮产品金额达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毛某等1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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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1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