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法官代签送达文书 上诉人缺席败诉
记者 李岩
2年前,因不服一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判决,他提起上诉,结果没等来开庭,却等来了前来执行财产的法官。原来,该案已经缺席判决,他终审败诉。经追查,送达文书早已被代签,代签的不是别人,正是案件再审时的审判长。
5月8日,在河南省法院系统5·9错案警示日来临之际,老家在上蔡县的刘国彬投诉了此事。事实究竟如何,请看大河报记者的采访报道。
没参与开庭突然被执行财产
在郑州经商10多年、现年55岁的刘国彬,老家在驻马店市上蔡县。因一起发生在老家的民事诉讼案,让他“天天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他说,目前,这起民事诉讼的终审裁定“(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82号”已经生效,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根据上蔡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他和另一名被告人袁来平,须共同赔偿周凤、岳倩倩、岳寒寒、岳蓓蓓等8名原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59万余元。
“我真的不服,一是因为我真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再就是递交上诉材料后,我和律师都没接到过开庭通知,也没收到过送达文书。还不知道啥时候开庭,法院执行局的就到家里来执行财产了。”刘国彬说。
在刘国彬收到的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中,上蔡县人民法院称,刘国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须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的财产状况,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否则将被民事制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在,我公司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生活、事业都受到影响,家人也被牵连。”刘国彬说。
卖车未过户出了事故有免责合同仍被判担责
刘国彬说,2002年6月,他在郑州经商时,花费4000元购买了许昌市公路总段一辆车牌号为豫K00510的松花江牌小型货车。“当时没过户,后来我把车开回了上蔡老家,卖给了袁来平。”他说。
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02年8月3日,袁来平驾驶该车与当地村民岳振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上3人受伤,岳振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定,岳振华驾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袁来平驾车会车时未确保安全,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双方负同等责任。
刘国彬说,他卖车时虽然也没有过户,但与袁来平签订卖车合同约定,该车卖出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袁来平承担。在手书并摁了手印的证明上,袁来平也说,该车由他实际接收和使用,所有权也归他,产生的任何法律事宜均由他承担,与卖车人无关。
昨日下午,袁来平受访时认可这个说法,也表示确有这样的卖车协议。
尽管如此,岳振华的家人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后,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国彬系豫K00510车辆实际车主,应承担司机袁来平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决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9.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