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收处罚标准化开始实施
□本报记者 程昭华
核心提示|既能防止执法人员的乱作为,又能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11月1日起,《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开始在我省国税、地税系统正式实施。优化税收环境,压缩裁量空间。河南税收处罚的先行统一,在公平化的同时,也切实体现了税务系统主动限权、自我约束的决心。
河南国税、地税率先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纳税人的处罚标准与定性,将有统一的裁量标准。
11月1日起,《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开始在我省范围内施行。由此,我省也进入了税罚统一的时代。
“此举对于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提供了极好的参考与借鉴。”省国税局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自2008年以来,我省在公安、工商、质检、地税等50个系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行动。而国、地税机关之间长期缺乏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存在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同时部分税务机关和人员对于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认识不足,以至于存在执法不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象,而这些都是亟待破解的问题。“想要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那就需要用同一把尺子、同一个标准。这样才能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据了解,此次施行的统一化标准,将从政策和规范两个方面进行约束。其中《标准》部分主要对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共29条罚则进行了梳理。同时,针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设置处罚阶次。而《规则》主要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原则性要求和裁量标准中的共性标准进行了明确。
“这就如同各地交警的处罚不一,会造成司机的困惑和抱怨一样。只有统一的税收处罚,才能罚有所依,被罚的才心服口服。”上述国税人员表示。
力避“同事不同罚”
通过细化裁量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标准》与《规则》的发布,在新的起点上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而标准化处罚问题,自然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同事不同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实践中的操作。南阳市一位税务工作人员坦言,由于之前的处罚标准很多都属模糊表述,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虽努力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却时常得不到被处罚人的理解。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明确解释,也使得处罚难以把握。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而这直接关乎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一位税务工作人员解释说。
根据《标准》,在违法处罚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将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根据阶次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别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两个或三个裁量阶次。
以办理税务登记为例,裁量标准以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长短划分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分别处以300元以下、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得处罚更具有执行性。
与此同时,考虑到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看似结果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在结合处罚标准的同时,也为处罚标准阶次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标准的统一是为了更透明、更公平地执法。而僵尸化的处罚,则会使得这个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才是税务部门依法处罚的原则和根本。”郑州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先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