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河南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

22.06.2014  23:52

5 月份河南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

一、工业生产: 5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4%,较上年同期和上月分别回升0.7、0.5个百分点。 1-5月,全省工业增加值增长11.2%,增速较1-4月份回升0.1个百分点。

分轻重工业看, 5月份,重工业增长11.1%,轻工业增长12.1%。1-5月份,重工业增长11.1%,轻工业增长11.6%。

分经济类型看, 5月份,国有企业增长6.1%,集体企业增长7.7%,股份合作企业增长9.6%,股份制企业增长12.5%,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0.7%。1-5月份,国有企业增长6.1%,集体企业增长8.8%,股份合作企业增长7.9%,股份制企业增长12.3%,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10.4%。

分行业看 , 5月份,全省40个工业行业大类中, 35个行业保持增长,有29个行业增加值增速较4月份加快。其中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化工、家具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4行业分别增长24.5%、23.8%、23.5%、22.7%,比4月快10.1、3.9、1.6、7.3个百分点。医药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纺织服装、服饰、有色等4行业分别增长21.3%、21.2%、20.4%、19.1%,比上月加快1.5、1.2、2.8、2.3个百分点。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金属制品、专用设备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等4行业分别增长16.8%、16.1%、15.0%、14.9%,增速比上月加快5.9、1.3、2.1、4.8个百分点。

从产品看 , 5月份,全省重点监测的98种产品中,有66种产品产量同比增长。其中,化肥(折纯)产量增长34%,精甲醇增长20.8%,平板玻璃增长67.9%,金属切削机床增长34.4%,钢材增长9.6%,电解铝产量增长0.9%,铝材产量增长17.4%,汽车增长6.0%。

二、固定资产投资: 1-5月,全省固定资产投资9633.11亿元,同比增长21.1%,比今年一季度和1-4月分别回落0.4个和0.3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 1-5月,全省第一产业投资397.27亿元,同比增长36.4%;第二产业投资4820.06亿元,增长16.8%;第三产业投资4415.78亿元,增长24.9%。

从投资主体看, 1-5月,全省民间投资完成8072.01亿元,同比增长24.7%,高于全省投资增速3.6个百分点,增速比一季度、1-4月均回落0.9个百分点,占全省投资的比重为83.8%,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

房地产开发, 1-5月,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1360.16亿元,增长15.3%,比去年同期回落9.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1024.64亿元,同比增长18.4%,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5.3%。商品房销售面积2096.9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2%。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为1883.1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6%,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89.8%。1-5月份,全省商品房销售额965.81亿元,增长16.4%。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为765.40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商品房销售额的比重为79.3%。

三、消费品市场: 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3.48亿元,同比增长13.4%。1-5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488.25亿元,同比增长12.7%。

分行业看 ,1-5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零售额分别增长10.3%、13.5%、1.7%、9.1%,分别比1-4月提高1.4、0.5、0.4、0.7个百分点。

五大类商品拉动力强 。1-5月,25个大类中,零售额居前五位的分别为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石油及制品类、汽车类,分别增长16.9%、15.5%、10.4%、3.7%和14、2%。

主要指标诠释:

1 、工业增加值 :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统计范围: 从2011年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起点标准由原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2、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新开工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统计范围: 计划总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