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起河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18.07.2015  10:23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高。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7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平均增幅16%。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不过,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郭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