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南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28.06.2016  11:23

  根据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的部署,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同时,为群众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服务。

  属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户口的居民在河南就业、就学、居住的,或属于河南省户口的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其他省辖市、直管县,或在外省(市)就业、就学、居住的群众,居民身份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到期换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原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或暂住证明、学生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明、学生证)。符合居民身份证申领条件的,自公民申领之日起四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一是属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受理地公安机关交纳工本费。到期换领证件的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40元。

  群众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董小博 通讯员 孙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