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园区建设要名副其实
随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国内创业、创新浪潮风起云涌,成为当下经济发展中的一抹亮色。在这股风潮中,值得关注的是文化、创意以其融合的特性,成为创业、创新的主要突破口和重点领域。因此,在近来全国各地兴起的很多创业、创新园区中,以文化、创意为名头的不在少数。然而,一个老问题随之浮出水面,这些园区是不是太多、太滥了?它们的实际效果如何?在土地审批、招商引资、补贴发放等诸多环节上,是否存在寻租空间?
事实上,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如果说在产业发展初期的探索阶段,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难免流于针对表面现象的泛泛而论,那么在文化产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的今天,再回答这个问题时,就不应当是“简单粗暴”的肯定或者否定,而应当将答案建立在更全面地考察和认识园区功能的基础上,建立在应有的调控手段上,并进而讨论为其建立评价体系的问题。
先来探究导致园区“多、滥”的根本原因。应当说,文化产业作为一个公认的朝阳产业,其较强的关联性和外部性溢出的特点,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把转型升级、寻求出路的突破口放在了这里。这种“过度”且没有对产业发展清醒认识的热情,正是所谓文化产业园区过多、过滥的根本原因,也为很多钻空子甚至是寻租、骗补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土壤,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但为何在同样的大背景下,园区仍然有“好”有“不好”呢?考察这些表现迥异的园区,可以发现其实关键也无非是四个字:名副其实。凡是“好”的产业园区,无不是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是真的为文化企业提供平台和服务,简而言之,是真心实意地发展文化产业。反之,凡是“不好”的产业园区,要么是不懂文化产业,非要在基本要素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发展产业集群,要么是虽然具备了基本的要素条件,但不懂应当怎样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更不懂怎样吸引文化企业前来入驻。这两种情况下,都难免会出现最为公众所诟病的“园区虽在,门可罗雀”的情况。当然,在“不好”的园区中,还有一种更糟的,就是把文化产业作为“拿地”的噱头,所谓挂羊头卖狗肉。这种“故意为之”而造成的“不好”,牵涉大量的寻租和欺诈,是应当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和制止的。
那么,如何催生更多“好”的园区,避免“不好”的园区出现呢?市场的调节作用当然是一个可以倚重的力量。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让园区建设者之间进行充分竞争,更符合地方文化特色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园区建设方案自然会脱颖而出,而在建成的园区之间,文化企业自然会用脚投票,让好的园区拥有更好的入驻率,从而可以生存下去,并真正地发挥作用。
与此相对,政府的调控手段也不可或缺,甚至更为重要。因为不仅园区建设的规划是政府应当做的基础性工作,而且如何避免寻租行为的出现,更是非政府部门不能完成的任务,一个合格的园区建设者固然能更好地为文化企业服务,但他必须有一个真正公平的起跑线。
再引申一步,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当前阶段,政府部门已经完全有条件为产业园区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不论是从定性还是定量的角度来看,已有的探索和实践都足以支持这样一套评价体系的建立。当评价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园区建设就可以进入科学决策的阶段,减少寻租空间,减少资源浪费,成为产业发展真正的助力。
因此,多和滥的反义词并不是少,而是精,只有从根本上确立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原则和规则,才能真正解决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也在这个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但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决定了很多地方的投入“冲动和热情”,很难也不可能被完全纳入调控的范围。只有各方首先明确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形成合力,寻求出一个兼顾产业发展客观需求和调控管理、总体规划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