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承包林地被盗伐 从犯判刑主犯无罪遭质疑

30.06.2014  18:05

王德山用铁丝网围起来的林地

中国网新乡6月30日电 (记者 刘杰 张永辉)河南师范大学退休教授刘某承包延津国有林场土地开办的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林木遭到延津东屯村村支书王德山指使他人盗伐,延津县森林公安将王德山雇佣的砍伐工人以“滥伐林木罪”逮捕并提起公诉,对王德山没有进行任何惩戒。其原因是延津森林警方认为王德山持有“林木转让协议”,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经延津县公安局对王德山所持有的”协议”上加盖的公章鉴定却与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符,也就是说,王德山持有“林木转让协议”涉嫌伪造。

教授举报承包林木遭他人盗伐

刘庆会原是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教授。1992年他承包了延津县国有林场的4000余亩林地,并利用其开办的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承包的林地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而王德山是该林地附近东屯村的村支书,由于刘庆会林地中的渔场曾经在王德山处购买鱼饲料,所以双方结识。

2002年秋,王德山要求利用刘庆会承包林地中一块环岛型的土地上种植一季油菜,经协商,刘庆会同意王德山使用该地块,双方约定于2003年6月油菜收割后王德山交回该块土地。事后,刘庆会及所属的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多次向王德山索要该宗土地,王德山拒不交回,并且购买铁丝网将环岛围住,阻止他人进入。

2012年12月18日,王德山与当地农民赵某、杜某签订协议,以每天13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杜某等人把环岛上面的林木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树木均为合事大公司于2000年3月栽种的速生杨。案件发生以后,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向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报警反映情况,延津县森林公安民警赵方林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

然而,令当事人惊诧的是警方并未及时勘验被砍伐的林木面积和树木棵数,材积方数,而是让砍伐人当场把无证砍伐的树木运走。

2013年4月初,该案件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申报批捕涉案人员:张德祥、袁龙海、王天栋、徐世中,但没有报批王德山。

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赵方林解释称,该案在侦查中,发现王德山有一份和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前身)签订的林木《转让协议》,在当时无法认定该协议真假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盗伐林木罪”,而是按照“滥伐林木罪”对几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其中之所以没有对王德山进行逮捕,是因为滥伐的林木是由王德山和张德祥共同经营,滥伐主要是有张德祥主使,并将林木卖给王德山,但是后来并未成交,所以不能认定王德山构成犯罪。同时,对于王德山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必须等待公安部门鉴定该协议为假后,才可以进行立案逮捕。

2013年11月7日,延津县法院做出判决((2013)延刑初字第262号),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德祥、袁龙海、王天栋、徐世中等人六个月或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而雇佣张德祥、袁龙海、王天栋、徐世中等人实施盗伐行为的王德山未受任何处罚。

从犯判刑主犯无罪遭质疑

王德山有罪与否的焦点,集中在其持有的与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前身)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真假?如果“协议”是真,则王德山无罪;如果“协议”是假,则王德山构成伪造印章罪和盗伐林木罪。

2013年9月7日,也就是在王德山雇佣人员被判刑的前两个月,延津县公安局对王德山提供的其与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前身)签订的《转让协议》做出鉴定,认定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所加盖的公章与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印模不一致。也就是说,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当然,该份协议也就是伪造的。

至此,案情已经非常明朗,延津县公安局称将鉴定结果抄送给了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因为该案一直由森林公安局办理,所以县公安局并未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

然而,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却另有说法。办案民警赵方林称,如果王德山涉嫌伪造公章,构成犯罪,那么应该有延津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对王德山是否构成伪造公文犯罪进行定性,再由森林警方对其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进行立案。所以在延津县未定性前,森林警方无权认定王德山构成犯罪。

6月11日,记者对王德山进行电话采访。王德山回应称,由于刘庆会之前曾经欠过他鱼饲料款,所以将林场的环岛转让给了他。《转让协议》是刘庆会给他的,公章是不是真的,他不知道。

至于欠款一说,刘庆会反驳称,之前是购买过王德山的鱼饲料,不过只有7万多块钱,钱早已经结清,有收条为证,自己从来没有与王德山签订过转让协议。 

据知情人透露,王德山的一位堂兄在河南省林业厅任巡视员,而延津县林业局的主要领导则是这名巡视员的外甥。

对于此事进展,中国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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