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尹相杰涉毒被公诉 或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歌手尹相杰涉毒被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2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93g、氯胺酮0.04g、大麻1.02g。
歌手尹相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提起公诉朝阳检察院提醒公民非法持有类犯罪需重视
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现毒品均已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类犯罪高发需重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逐年增长。在该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从2012年21件22人、2013年27件28人上升到2014年41件43人。其他非法持有类案件也呈高发趋势,2012-2014三年间,该院提起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件累计49件52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累计11件13人。
法律意识淡薄成重要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成为非法持有类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据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此前并不知道该类罪名。
2011年,29岁的邱女士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了朋友二胖,于2012年与二胖一起吸食了冰毒,并走入了毒品的漩涡。2013年6月时二胖称其家中急需用钱并向邱某借了30000元,答应一个星期之后还。但是一个星期后邱女士打电话催要,二胖总是推脱没有钱还。后来二胖提出“说现在没有钱,但是有冰毒要不要。”邱女士因吸毒又怕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便答应二胖用毒品抵债,后二胖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邮递给邱某。邱女士将毒品分袋包装后藏于租住在朝阳区的暂住地卫生间内,后被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所起获的毒品共计36.26克,均为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直到邱女士被抓获,她才直到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涉嫌刑事犯罪。2014年初,朝阳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2014年1月18日,28岁的金某在驾车行至本市朝阳区京广桥北侧辅路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司机遂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为改装车辆,随即对金某携带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从其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内起获毒品两袋和自制冰壶一个。经鉴定,从金某处起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17.92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至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4月28日,朝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两千元。
网购伪造航空行程单也犯罪
2013年4月,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的分销代理陈某某通过群了解到有人出售空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陈某某日常的工作就是向酒店客人代售飞机票。因此其以每张0. 65元的价格购入468张。没过多久,该贩卖行程单的卖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购买假行程单的陈某某也一并抓获,并在陈某某住所地的天花板上起获了全部空白的行程单。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起获的空白行程单均为伪造。在讯问时,陈某某供述,国家严格管控空白的行程单,故其知道不可能通过网络购买到真的行程单,但其并不知仅仅是持有而非使用伪造的行程单也构成犯罪。而根据我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行程单列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因此不但虚开行程单构成犯罪,持有伪造的行程单达到一走数量或者金额,也同样构成犯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陈某某购入468张伪造发票,故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3月3日,陈某某被朝阳法院以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部分未成年嫌疑人涉案引担忧
更令检察机关担忧的是部分未成年人涉及非法持有类犯罪。
2012年,17岁的李某是朝阳区某重点高中高三的学生,他一直喜好军事。为缓解学习压力,他网购了两把气枪,结果被公安网监部门查获。
经过鉴定,确认李某所持气枪有一定杀伤力,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达到两支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达到一支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枪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找来社会调查员,对李某在校的情况以及生活状况进行了评估,未检处检察官也对李某进行了教育,结合对李某的考察帮教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对李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某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高考复习中。2013年6月,李某以606分的成绩考上全国重点大学。检察机关的帮教取得了成功。
检察官介绍说,未成年人涉案令人担忧,极有可能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葬送自己的光明前途。因此,普法势在必行。与一般的盗窃、抢劫、杀人、故意伤害不同,非法持有类犯罪的社会认知度并没有那么普及,而这恰恰是最为危险的。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