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遛狗引发斗殴 狗主用铁链砸伤邻居被拘7日

03.03.2016  09:31

  一小区住户刘某和李某因为遛狗问题发生纠纷,冲突中狗主李某用铁链将邻居刘某砸伤。刘某因此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狗主伤人被拘7日

  根据福田区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刘某和李某居住福田同一小区。2015年4月27日凌晨,刘某回家途中偶遇正在遛狗的李某,双方因遛狗问题发生冲突,其间李某用遛狗的铁链砸中了刘某的头部。刘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后转为住院治疗,共支出数千元医疗费用。事发后,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刘某因外伤致头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狗主李某也受轻微伤。

  2015年5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狗主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收缴作案工具狗链1条的处罚。

  为此,刘某将狗主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刘某登报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8万余元。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冲突中均不同程度受伤,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在冲突中存在互殴行为。刘某所受损伤重于李某,李某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不加控制,其主观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刘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该院一审判决:狗主李某应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双方不是互殴,而是李某故意伤害自己,应由李某承担完全责任,并对其赔礼道歉。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该纠纷是因李某在小区内遛狗而引发,李某和邻居刘某发生矛盾时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并伤人,应当对该纠纷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纳)

责任编辑: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