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严禁临时工合同工参与执法

29.03.2016  08:16
东方IC供图Y - 新浪河南
来源: n.sinaimg.cn
东方IC供图Y

  记者 张渝侯 梦菲

  核心提示|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会议上还有一些事关民生的热点,记者一一为您道来。

  审议草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再审议:行政执法机关若下达处罚指标,将处分负责人和责任人

  作为我国首次将“服务型执法”入法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昨日登陆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与一审相比,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必须是在编在职人员,“临时工”是不可以的,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而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对此,该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首先,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列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条件中,并明确提出,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次,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审议修改稿新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指出,该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该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