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7.11.2016  23:33

豫安监管办﹝2016﹞1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企业达标创建质量,避免出现标准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脱节、达标后安全管理滑坡等现象。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要强化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指导,督促评审单位建立评审对象回访制度,组织评审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上两年度达标企业数的20%。

三、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牌匾的式样参照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标准化达标企业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按照《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执行,评审工作应参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