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29.12.2015  10:0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了《河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省局网站“通知通告”栏目),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列出理由或依据,于2016年1月8日前反馈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张  亮

联系电话:0371-65919705,65919731(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2015年12月28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信息,是指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与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使用和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资质条件信息;

(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良好信用信息:

(一)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辖市及其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机构受到省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行业协会与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一)违规从业受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受到惩戒的;

(四)未落实报告网上公开有关规定,未在“河南省安全评价信息网上公开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或冒用、伪造项目编号的;

(五)违规披露服务对象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落实的;

(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一)受到省辖市及其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有关的表彰记录;

(二)受到省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行业协会与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受到惩戒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为他人签字的;

(四)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故意降低服务标准与质量的。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事项每发生一次记为一次诚信信息记录。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诚信信息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诚信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逐级上报省局。

第十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汇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并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河南省安全评价信息网上公开系统”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归档公示的记录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机构取得资质至机构资质终止为止;从业人员从取得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至退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行业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归档公示的记录期限为2年。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公示发布的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省局进行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省局对要求更正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诚信信息使用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作为省局对机构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连续2年有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或连续3年没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机构,省局可予简化年度考核或监督评审程序,优先受理资质晋级、增项等事项。

第二十条  对一次记录期限(2年)内有2次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机构,省局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局或所在地省辖市局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机构存在下列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机构在1年内有2次及以上或一次记录期限(2年)内有3次及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受到暂停资质行政处罚的;

(四)从业人员存在“挂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机构,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除依法处罚外,年度考核或监督评审时予以重点审查,省局或所在地省辖市局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1年内有2次不良信息记录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诚信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