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买房,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全部返还 | 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丈夫背着妻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妻子气愤之余将两人诉至法院,索要全部的买房款,法院是否会支持?4月2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认定这笔买房款为不当得利,应全部返还。
2010年8月,王女士与张某结婚。2012年,张某婚外认识了龚某,发展为婚外恋。2014年6月,龚某为张某生下了一个女儿。之后,二人的恋情被王女士发现,2019年4月,张某与龚某分手。此后,王女士意外发现,2015年4月期间,张某以龚某的名义在开封购买了一处房产,分两笔支付了房款128232元。王女士认为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在多次向龚某索要无果后,王女士将张某、龚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赠予龚某128232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龚某返还128232元。
庭审中,龚某表示,自己因张某离婚,并为张某生下女儿,但张某因无暇照顾,便提出买房进行补偿,这笔钱是张某对自己和孩子的补偿,并非赠予。即使张某的补偿行为被确认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也有一半的处置权,自己也仅应返还补偿款数额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龚某进行感情交往,并出资购房赠予龚某,该出资行为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也未经配偶王女士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王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龚某与张某以恋人关系持续交往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被告龚某对案涉款项是被告张某对其补偿的辩称,没有法律根据,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龚某返还王女士不当得利款128232元。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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