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

06.05.2015  11:15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日常权籍调查工作。日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就《通知》作了解读。
   目的——为不动产登记提供规范有效的调查成果,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就《通知》起草的背景和意义,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当前,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要同步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部门,相应的基础性权籍调查工作也由各类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各部门管理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需要,调查内容各有侧重,某一部门单独的调查规程和调查成果无法完全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为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规范有效的调查成果,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按照“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的总体思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等要求,充分继承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已有的行业标准,全面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加快相关工作流程再造和技术管理衔接,实现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推动          

  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运行。
   原则——宏观指导、科学规范、继承包容、便民利民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4个原则:
突出宏观指导。《通知》着眼于打基础、重现实、利长远,重在指方向、明任务。构建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不可能一蹴而就。《通知》重点解决当前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地区如何做好日常权籍调查,形成规范的调查成果支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问题。同时,《通知》为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留下了合理的空间,为制定和出台《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构建统一的不动产调查体系奠定了基础。
  坚持科学规范。《通知》把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建设当成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推进,原则问题不含糊、具体问题重现实、过渡期不设限。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设定了新内涵、新特征和新要求,统一了调查基础,提出了不动产单元设定和编码规则,规范了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推动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建设,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供基础支撑。
  注重继承包容。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处于制度初创期,各项工作任务都面临与原有工作的衔接过渡问题,在推动工作的同时,要确保原有工作稳定有序运行。《通知》要求充分继续已有各部门的工作基础,保持原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体系不变,把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好、运用好,特别是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可继续沿用,确保调查工作的稳定连续。
  体现便民利民。不动产权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一并开展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调查,一个不动产单元的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避免了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同时《通知》要求,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得重复收费,更加方便申请人,避免了重复调查和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
   要点——统一调查基础,设立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规范成果要求,明确组织实施
  这位负责人特别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点作了说明:
  一是统一了调查基础。土地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为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知》明确了不动产权籍调查要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调查成果要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进行有效对接,核实调查结果,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同时,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包括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坐标基准、精度要求、面积计算和编码规则等规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设立了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为满足划定和标识不动产单元的需要,《通知》中明确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在充分吸纳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海洋等各部门已有编码的基础上,结合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规则,确保了不动产单元号的唯一和完整。不动产单元号是规范和完善调查登记成果的重要信息,是贯彻各项不动产业务流程的钥匙,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推进,将通过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实现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和应用服务。
  三是规范了成果要求。为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成果的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权籍调查完成后,要形成规范统一的调查成果,包括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在继承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动产登记的新要求,设计形成的一系列规范统一的调查成果,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具体事项,查清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规范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真正做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四是明确了组织实施。为保障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通知》明确了省(区)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任务分工。同时,为保证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通知》要求继续保持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队伍和管理体制不变,一项权籍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调查机构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全程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对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机关负责,切实履行调查职责,更好地服务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