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向银行举借土储贷款被叫停
人民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杨迪)23日,财政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通知》规定,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