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者家庭负担

17.06.2017  01:21

本报讯 (记者 李一)长期以来,大病就医对困难群众而言,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为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列为我市十件重点民生实事之首。

 

  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内容包括: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2017年,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医保中心主任梁晓丽介绍,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今年我市建立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的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关于下一步的工作,梁晓丽表示,市医保中心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在六月中旬将所有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在就医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即时享受,将这项惠民工程切切实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