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生子有2房1车 分手时分割财产起矛盾

22.02.2016  18:19

  □记者周惠通讯员张黎明程艳

   核心提示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同居析产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基本案情

  2000年,钱某与芦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3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小豪(化名),目前在广东省东莞市上学。至2012年,钱某和芦某处于分分合合的同居状态,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有坐落于信阳市及广东省东莞市的房屋两处,另有粤F809L北京现代轿车一辆。2011年后,钱某和芦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感情淡漠。2012年以来,双方已结束同居生活。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权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小豪由其抚养,芦某支付抚养费至成年;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芦某承担。

   争议焦点

  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如何处理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裁判结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小豪由原告钱某抚养,被告芦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该款从2014年7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至小豪满18周岁时止。二、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的房屋归原告钱某所有;坐落于信阳市的房屋及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归被告芦某所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以后的期间,财产关系认定和分割应当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对于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期间,应完全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要求。那么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

  行为上以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