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方便劳动者才符合法律精神

24.11.2015  11:06
    广州市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湛江市徐闻县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把它分包给了私人老板郑某。徐连珠经人介绍到工地给郑某工作,半年没拿到工资产生争议。因没签订劳动合同,她就收集证据,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她和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后,向当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员告诉她此案不在管辖范围,要去发包单位的注册地湛江申请仲裁。(11月20日《南方工报》)

    广州市距湛江市有400多公里,劳动者跑400多公里去申请仲裁的确很不方便。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可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权,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权。但是,有些仲裁机构人员,有意推诿争议仲裁申请授理,让劳动者有苦难言。

    2005年,郑州市邮政局第三招待所有一批工作十年以上的女职工,因单位没与她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没给她们办过职工社会保险,与单位发生争议。同年3月,她们中4个年龄较大的职工,鼓足勇气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她们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手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但市仲裁委对她们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邮政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为省管,她们应到省仲裁委申请仲裁。她们到省人社厅咨询,又被告之,按劳动争议管辖的属地原则,市劳动仲裁机构应受理她们的仲裁申请。4位女工不知如何是好。

  上世纪80年代,濮阳从安阳地区划出建市,为加强濮阳新市的工业基础,就把当时安阳地区的林县钢铁厂划归濮阳市,就是后来的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林钢改制,部分职工和企业出现争议,11月份有15名女职工申请仲裁,被告之要到150公里外的濮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12月份开庭一次后,就进入无休止的调解。要求仲裁的职工每次到濮阳市长途汽车费、住宿费都让她们觉得是个沉重的负担。接着又有11名男职工申请仲裁,上访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在有关领导批示下,林州劳动仲裁受理此争议仲裁申请,审理结案在两个月的规定之内。

    综观世界各国的《劳动法》,均是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之所以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是因为劳动纠纷的当事人中的一方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与民法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同。因此劳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及时而不是拖延。比如民法对案件管辖权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纠纷中一般是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但劳动法律不同,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由劳动者选择,而劳动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权更优,方便务工的劳动者。

    由此可以看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精神之一,不仅是公正快速解决劳动纠纷,还要尽可能方便劳动者。当然法律精神的体现要依赖执法者的素质,如果执法人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推诿,给劳动者带来不便,都有悖于劳动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