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4﹞16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检维修作业是化工企业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检维修作业可依据本通知要求适当简化。
二、职责划分
全省所有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检维修主管部门,细化车间(分厂)、检维修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等检维修参与部门职责。化工企业车间(分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检维修主管部门对所负责检维修工作的部门监管职责,要对检维修作业实施全过程严格管理,并汇总检维修落实情况相关记录;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企业内检维修工作进行安全监察,对重要检维修应全程监察,并保存相关记录。
化工企业检维修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应有本单位负责,化工企业要从安全协议、施工资质、人员培训、技术交底、检维修方案审查和现场施工监护、完工验收等检维修全过程完善部门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管理制度及要求
化工企业要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至少包含企业检维修计划制度(包含检维修分级审批、检维修部门会审、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制度(可参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确认检维修前(后)作业的安全条件制度、检维修队伍的组织、指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检维修施工队伍的管理、检维修台账管理等制度。
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承包商安全信誉等级及安全资质审查;企业与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变更管理;承包商的表现评价与续用;承包商的奖励和考核;承包单位档案与记录管理等内容。
化工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符合AQ3021〜AQ3028的要求。危险作业许可证中设置栏目至少应包含上述安全规范中规定格式的栏目。
化工企业在检修时应划出检修警戒区,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合理优化检修方案,尽量避免检修时交叉施工,尤其在进行动火、吊装作业时,应停止其他作业,不相关人员撤出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入密闭空间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确需超过2人的,报请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由检修负责人确认所有连接管线(包括蒸汽、水、氮气等公用工程管线)已断开或加了盲板。
化工企业应分级建立检维修档案,内容包括安全协议、检修前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方案审批、作业许可证等,保存期至少两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许可、标准化审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要通过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试卷抽考、现场问答等形式,抽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对检维修责任制和相关制度的掌握情况和落实情况。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化工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