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不再审批备案,股权收入税费可“分期付”
打通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通道,让“科技之花”结出“产业之果”,离不开技术转让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等体制机制的完善。日前,我市出台了《洛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在简政放权、税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出台一揽子优惠政策。
关键词:简政放权
科技成果若不转化,锁在抽屉里就是一张废纸。成果转化也有保鲜期,因层层审批导致转化流产的案例并不鲜见。
对此,《办法》提出,今后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和备案。
不仅如此,在本岗位上完成的个人职务成果也可“个人买卖”。《办法》提出,鼓励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这就提升了个人和团队成果转化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增强了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
关键词:重奖精英
只要能将成果进行转化,不论您是发明者还是转化人,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
《办法》规定,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在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权激励形式促进其职务科技成果在洛转化。可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合股份的至少50%、最多70%划归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参与转化的管理人员持股比例通过协商议定。
关键词:税费优惠
“企业往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这类收入往往税费总额偏高,难以一次性缴清,则可以分期缴纳。”该负责人说,不仅如此,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此类收入的税费有望免除。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在转让被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关键词:职称评定
在职称评定上重论文轻应用,导致人才培养体系的僵化。
《办法》提出,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提高专利、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
此外,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这意味着,今后职称评定不再“以论文为王”,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定中的地位大大提升。
关键词:双向流动
今天还是高校教授,明天就可以到企业任总工程师,这在将来也成为可能。
《办法》提出,鼓励在洛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到企业、科研院所任职和实践培训,保留其在交流任职期间的技术职称及正常晋级晋岗。同时,企业、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到高等院校任职,建立产学研各方双向流动机制,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关键词:脱产创业
想脱产下海创业,却担心创业失败怎么办?《办法》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的规定,犹如给创业“上了保险”。
《办法》提出,对在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应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也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