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6﹞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事故,决定对全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坑探矿山和尾矿库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在5月至9月的主汛期,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极易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通过落实非煤矿山企业查改隐患、安监部门闭环执法的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管控,确保全省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 矿山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将防汛任务层层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安排专人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确保信息联系畅通,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要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和物资配备,并组织员工和临近居民进行联合演练,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响应和处置。
各企业要在4月至5月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外聘专家,依据《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内容开展自查、专家检查。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对查出隐患整改到位,并逐项签字确认评定安全等级,5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备查。
三、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要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要在6月至9月组织专家和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报送的《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对纳入抽查范围的同一非煤矿山企业的各生产系统,应集中抽查,一并下发整改指令。抽查时要以下列矿山生产系统为重点:
(一)井下同时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300米、水平巷道超过20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排土场下游500米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地下矿山;
(二)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排土场下游500米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露天矿山;
(三)下游2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或重要工业设施、库容超过1千万立方米、坝高超过1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
对复诊结果为A级的生产系统,可同意其生产或作业,同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复诊结果为B级的生产系统,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复诊结果为C级的生产系统,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局部停产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并经专家复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复诊结果为D级的生产系统,下达整改指令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整改完毕并经专家复核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局要持续跟踪督办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完成闭环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停工停产生产系统,按《关于做好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75号)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汛期停工停产安全生产措施。
四、 省局开展督查活动
省安全监管局将按照《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督查表》(附件2)内容,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和重点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2.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督查表.doc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