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抗战文物应多方合力
国家文物局负责人日前透露,目前全国各级抗战文物保存基本完好的不到一半,有些因产权、管理等问题未对社会开放。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抗战文物应当如何保护与利用?笔者认为应秉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抗战文物,顾名思义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文物(如建筑物、遗址遗迹、纪念物等)总称,是我国革命文化的一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保护好抗战文物资源,有利于保存历史片段,提炼、升华民族精神符号,增强民众的归属感。因此,抗战文物具有其他文物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对抗战文物都能本着尊重历史的前提进行保护,但问题也并非没有。个别地区对本地抗战文物资源缺乏统筹规划,保护手段单一,产权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难落实,更有甚者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抗战文物。
笔者认为,对抗战文物的保护与开发,首先不能违反《文物保护法》,同时要绝对尊重文物本身的价值,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保护利用。尤为关键的是,要将其社会效益的发挥放在首位,与弘扬革命传统、培养民族精神有机结合,与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有机结合。在保护机制上,应多方合力、多措并举。
第一,要建立明晰的产权管理体系。由于历史等特定原因,一些抗战文物的所有权并不明确,多头管理。要完善抗战文物的产权制度,明确各个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当地居民等。
第二,要设立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抗战文物保护利用需要的资金,单靠政府投入显然难以保证。除了财政专项拨款,采取社会“众筹”方式也可以考虑,多渠道调动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抗战文物资源的保护以及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相关衍生产品的开发中去。
第三,要有统一规划。不同地区之间对文化资源的争夺近来屡屡见诸报端,抗战文物资源作为全民族人民共有的财富也有类似问题。倘若各地无序利用,势必导致很多有较高价值的文物资源不能发挥应有价值。笔者建议,应从国家层面聘请高水平的规划专家,会同文物、旅游、城建等部门一起系统论证,制定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的抗战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明确各地保护的原则和重点,让抗战文物资源真正发挥“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