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作案专挑亲戚熟人 到女网友家暂住屡次偷钱

13.01.201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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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濮阳讯(记者李梦扬通讯员吴红耀张晓丽)一般来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是反其道而行之,专找亲戚和熟人下手盗窃。1月9日,南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邱某趁其姐姐邱某美到其家串亲戚时,借故将电动车骑走,后到南乐县寺庄乡岳村集邱某美家中,利用同电动车钥匙在一起的家门钥匙打开外门进入东屋,从西南角的床褥子下面盗走现金2000元。

2013年5月中旬,邱某趁其叔叔邱某民到寺庄乡东寺庄村赶集时,从外门进入邱某民家,将存放在堂屋中间方桌下的50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9月,邱某到濮阳县清河头乡女网友肖某家暂住时,趁机盗窃现金500元。2014年6月14日,邱某再次到肖某家暂住时,趁肖某在屋内熟睡之机,将床上挎包内的项链和50元现金盗走,后将项链转卖他人得赃款1500元。

2014年4月,邱某在濮阳市飞龙汽车站约见网友贾某,其间,邱某趁贾某去卫生间之机,将其黑色挎包里的100元现金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有入户盗窃情节。鉴于邱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属初犯,其所盗大部分财物是近亲属或亲属的,且其近亲属、亲属已对其表示谅解。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