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1000亿斤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29.05.2015  23: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

1000亿斤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    www.chinagrain.gov.cn 国粮办展〔201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抓紧做好1000亿斤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现就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以及严格执行建仓标准和要求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1000亿斤粮食仓储设施的决策部署,各地高度重视,抓紧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积极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要求于2月底前完成并报送了建仓项目请示文件和承诺书。尚未报送的省份要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务必于5月15日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逾期未报,我们将对建设任务进行调整。已经报送文件的省份请抓紧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配套资金,尽快开工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是国家重大工程,各地要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央本级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4〕2955号)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区、中央储备粮库空白地区建仓。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备案(核准)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备。

   二、严格执行建仓标准和要求

  本次1000亿斤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章。

  根据当前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粮食储藏技术发展进步的要求,在新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尚未发布实施之前,对收纳仓和标准化储备仓建设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收纳仓。收纳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短期储存,所选仓型和建设标准应保证粮食安全储存1年以上,造价不低于2500万元/亿斤。各地应根据气候条件,选择适合的仓型,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宜采用散装平房仓或保温钢板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超过6.5m,装粮线下不得采用内拉筋结构,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应确保结构安全及储粮和进出仓作业安全),其他地区宜采用钢屋面平房仓、双T板屋面平房仓等。收纳仓需配置机械通风装备、粮情测控系统及信息系统,可选择配置烘干设施,第4~7生态储粮区应配置环流熏蒸设备。生产附属设施应满足《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标准化储备仓。标准化储备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长期储存,所选仓型和建设标准应保证粮食安全储存3年以上,造价不低于3500万元/亿斤。宜采用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6m,不宜超过8m)或浅圆仓。标准化储备仓应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系统等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其中第1~3生态储粮区可根据当地气候等条件决定是否配置环流熏蒸设备和谷物冷却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定比例的基于物联网等新技术的高标准储备仓,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体现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要求的储粮新技术和新装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目前,《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正在抓紧修订,以上对收纳仓、标准化储备仓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标准修订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