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生交通事故 三种情形受害人可申请救助
昨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自11月9日起,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按照该《管理办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肇事方逃逸,或肇事方没钱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能保证伤者先得到救助。
【政策解读】
1
三种情形受害人可申请救助
《管理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从救助基金中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同时,对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2
抓住救命的“黄金72小时”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往往要抓住救命的“黄金72小时”。为保证伤者得到救治,《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救助流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符合条件的伤者需要救助——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网点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网点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拨到医疗机构账户。
3
全省范围实现同等标准救助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救助。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河南省发生的案件,不管是外省还是本省的,一律实行同等标准救助。
此外,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对受害人或其家庭进行适当经济补助。
同时,我省将开发建设全省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和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资料报送及审核、垫付等相关工作均在网上办理。
4
救助基金垫付的钱要偿还
虽然救命钱暂时由救助基金垫付,但并不是说肇事方就此逃脱责任了。事后,还要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说,救助基金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只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
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还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海燕说,下一步,交警部门将紧密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和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及时进行垫付,对垫付后的资金进行追偿,对肇事者进行追偿,同时对该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的,加大查处力度,罚款也将纳入救助基金。
【落地回顾】
商报报道曾引起强烈反响
然而政策依然“落地难”
事实上,刚实施的《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相关救助办法也已经推行5年,却至今面临“落地难”,在我省很多地方,政策依然停留在纸面上。
2011年6月4日,《河南商报》刊发《车祸伤者赵尧武的生死求助》一文,报道了济源农民赵尧武出车祸后,其家属为了筹集医疗费,跑遍了政府部门、慈善机构,最终却无功而返,最终赵尧武不治而亡。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见报当天,济源时任市委书记、市长即批示,对赵尧武家属进行救助。同时,要求加快制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让救助基金尽快“飞到”群众身边。
然而,即便“领导重视”,部分市县设立了救助基金,直到去年8月,媒体报道称,包括郑州、南阳、周口、开封、三门峡在内的不少地方,此项基金仍未落地。
昨日的发布会上,赵庆业提出,目前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对1000多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但他也坦承,确实存在“工作推进缓慢、市县进展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破解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
委托社会机构承办
赵庆业说,为了破解“落地难”,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特别提出了“购买服务”,将通过招标的办法,选定具备合法资质、服务意识强、专业技能精的社会机构,统一承办救助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把救助基金管理中受理申请、审核以及资金垫付、追偿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考核,“这就解决了市县在操作规程设计、专业技能和追偿方面的难题,破解了市县管理机构设立难、人员不足的瓶颈制约。”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李肖肖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