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买4.8元违规饮料获赔500元 看吃货如何维权

15.03.2016  10:59

  本报讯 在超市买了3种食品,后经检验其中两种含有违规添加剂,另外一种外包装也不合规范,能否因此获得10倍赔偿?昨天,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阳光商贸公司退还原告李良才(化名)货款6984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69840元。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纠纷 6984元买的鱿鱼丝、开心果添加剂违规

  2015年3月17日、3月21日,李良才在阳光商贸公司买了“乐乐牌鱿鱼丝”、“乐乐牌墨鱼丝”、“乐乐牌开心果”等产品,金额共计6984元。随后,李良才查询得知,他所买的这些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含有违规添加剂,便向工商局投诉举报。

  当年10月,工商局出具行政处罚书,认定阳光商贸公司销售的“乐乐牌鱿鱼丝”“乐乐牌墨鱼丝”违规含有不应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醇(山梨糖醇)”,认定“乐乐牌开心果”外包装标识的“液体葡萄糖”不是食品添加剂通用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对该经营者处罚4万元。

  随后,李良才便同阳光商贸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对方赔偿,遭到推脱。

  2015年12月,李良才将阳光商贸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价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判决 10倍赔偿获支持

  法庭上,李良才表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阳光商贸公司负有审慎查验所销售产品的义务,应当对出售的食品类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阳光商贸公司表示,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完备的质量安全检测手续。“销售给李良才的食品只是外包装标识不规范,而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就没有必要为此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了。

  惠济区法院认为,“乐乐牌鱿鱼丝”“乐乐牌墨鱼丝”含有此类食品禁止添加的“山梨醇(山梨糖醇)”食品添加剂,“乐乐牌开心果”产品外包装所标识“液体葡萄糖”也并非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被告长期从事产品经营销售,理应知道这3种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销售者仍出售给原告,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货和销售时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所以李良才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及支付10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提醒 买到不合格商品 注意保留证据

  本案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生产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滥用添加剂,销售者未尽产品质量审慎查验义务,导致不合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消费者是否因此实际遭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均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10倍价款的赔偿。该惩罚性赔偿不因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而减免。

  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胜诉,与其强烈有维权意识也密不可分。

  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购买到此类不合格的商品,要第一时间注重留存好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关键证据,同时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