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是如何管理农村的

02.07.2014  11:52
      丹麦全国人口85%以上居住在城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仅为4%。丹麦有比较优越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水平都很高,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率居世界前列。丹麦现行法律只允许个人拥有土地,农场规模不大,一般是家庭式经营,平均每个农场占地约50公顷,只有五分之一的农场雇用1~2名雇员。

      丹麦实行中央、州(郡)、市(镇)三级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由19个部委组成,各级政府任期均为四年。目前,丹麦有13个州(郡),271个市(镇)。丹麦已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实行城乡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

      “四个原则”确定地方政府职责

      丹麦地方政府的职责设定以四个重要原则为基础:一是政府辅助原则。即地方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必须尽可能贴近民众的需要。二是地方决策原则。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可以自由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确定实现地方政府目标的工作方案。三是广泛的地方政治独立性原则。即为组织和完成地方政府各项职能,必须尊重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的政治独立性。四是权责相结合原则。即决策权限和财政责任同时归于经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

      按照“谁最贴近居民生活、最能了解居民需要,谁负责提供服务”的原则,丹麦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与民众有直接关系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大量的社会福利服务,如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救助、学校、医疗服务、儿童牙科服务、家庭健康服务、儿童保育、养老院等;二是初等教育、公共图书馆和体育设施等;三是地方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公共服务;四是环境保护和公共交通网的建设和维护等。实际上,几乎所有社会公益事务都是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的。尽管一些社会公益事务,如老人退休金由国家供给,仍然由地方政府负责发放。

      普选产生地方权力机构

      地方理事会是市(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普选产生。

      《地方政府法案》规定,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9~31之间的奇数,具体数目由各社区自行决定。地方理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一般包括社会服务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技术与环境委员会等。其中,社会服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儿童健康、社会福利、养老和病人护理等事务;文化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教育、图书馆和艺术活动等事务;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园设施、公共交通和废水处理等事务;财政委员会主要负责税收和预算计划的审定工作,在地方管理机构中起着核心作用,其最重要的职责是制定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市长是地方理事会主席,同时担任财政委员会的主席,他既是政治领袖,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首脑。

      地方理事会选举产生两名副市长,一般为兼职,没有固定工资报酬。第一副市长只有在市长生病、休假时才履行职责,并领取一部分工资补助收入;第二副市长一般不在理事会办公,只获取少量交通补助。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规模较大

      丹麦地方政府专兼职雇员大约41万人,折合成全职雇员约为34万人,其中近12%受雇于行政部门,88%受雇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机构。

      丹麦地方政府公共部门规模比较庞大,大部分地方政府支出用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方面,行政管理开支仅占地方政府总开支的百分之十几。这是由丹麦的高福利制度决定的。例如,唐德市人口为1.2万,市政府组成人员21人,财政供养人员约1100名(包括教师、护士和护理人员等),其中行政工作人员约100名。

      转移支付促进区域平衡

      为促进区域平衡,丹麦政府对下实行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对下安排的转移支付数额,相当于下级财政收入的12%至18%不等。

    具体的操作方法分两大块:一是“均等化计划”。即由中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确定一个方案,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和人口组成等因素,由财政收入高的州,将高出平均水平部分拿出一定比例,补贴给财政收入低的州,州政府依照同样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平衡。二是“地区补贴”。由中央政府负担,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本补贴与额外补贴,二是国家一般性补贴拨款,三是各类专项补贴。每种补贴都有具体的福利开支项目相对应,每年补助额度由财政部制定,经议会财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丹麦地方支出需求、税收及福利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