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可减半征收个税

04.06.2016  01:21


国务院办公厅: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可减半征收个税   资料配图

近段时间以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先后成为国务院常务会、国新办发布会上的重点话题。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及法规制度的三个完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改建后可作为租赁住房被写入《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可减半征收个税

意见指出,可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住房租赁企业将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已建成的住房或新建住房,也可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可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同时,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意见表明,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