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
中原网讯(记者 李娜) 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1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进行解读,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社会救助基金。
5年使用基金逾3000万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2010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
实现“同命同救助”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我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统一政策是指救助基金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全省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办法。
同时,全省范围实现“同命同救助”,即无论是否是河南籍的人在河南境内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都可以申请该救助基金。
三种情形可申请
哪些属于基金救助范围?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同时,作为农业大省,我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在基金救助方面也有所创新: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救助基金属垫付
据悉,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
同时,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
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
申请程序请留意
《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书面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