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141万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

07.06.2023  12:06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李甜田】从银行贷款套取资金后,转手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这一行为会被法律认可吗?约定的利息能拿到吗?6月7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从银行贷款141万,随后转借他人收取高额利息

此前,宋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循环贷款额度为141万元。随后,宋某与闫某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

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宋某在出借款项时将借款头两个月的利息共计5.2万元予以扣除,通过闫某指定的POS机刷出124.8万元,将这笔钱借给闫某。闫某将这笔钱用于一家家具公司的正常经营。

借款到期后,闫某仅偿还了部分金额,宋某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向闫某催要欠款未果。宋某遂将闫某及其所经营的家具公司诉至管城法院,索要尚未偿还的本金及约定的利息。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向被告闫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闫某应将已实际收取原告宋某款项返还,并按照原告宋某向银行的借款利率即年利率7.8375%的标准支付宋某资金占用费。

出借款项数额如何认定?是130万还是124.8万?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虽载明借款金额为130万元,但原告宋某转账时已扣除5.2万利息,实际转账给被告闫某的金额为124.8万元,故法院认定实际出借借款本金为124.8万元。

闫某还应偿还多少本金?法院认为,被告闫某共向原告宋某转账支付30.73万元,根据原告宋某出借借款金额,结合被告闫某偿还款项的时间、金额,通过先冲抵利息后扣除本金的方式分段计算,截至被告闫某最后一次还款之日,被告闫某应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1081225.25元及利息。

此外,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并非涉案借款人,故原告宋某不能要求家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最终,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闫某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1081225.25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规定要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了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贷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被告闫某应将已实际收取原告款项返还原告,并应按照原告向银行的借款利率即年利率7.8375%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

管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徐苗苗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转贷风险大、责任重,以防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风险、个人征信受损等后果,严重的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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