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08.07.2014  12:16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及网络化进程,现将仪器设备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验收程序,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经手人、保管人、验收人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二、机构调整时,相关机构之间需进行仪器设备交接。

三、工作调动的教职工需进行仪器设备交接。

四、调离或离退休的教工需转交仪器设备,经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必须帐物相符,否则不能报废。

六、申报丢失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需有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七、严禁单位或个人未经报废程序私自处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八、各单位每年要组织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

学校将严格按照出台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加强校内各级各类仪器设备管理,对违反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实验室管理处  监察处   财务处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