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首批重特大疾病医保范围 33种“大病”住院可报销
明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11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儿童白血病、肺癌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个门诊病种将纳入首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哪些“大病”可以报销
“重特大疾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规范、疗效确切’的大病。”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能够纳入医保报销的重特大疾病,需具有规范临床诊疗路径和质量控制标准,且在治疗过程中,个体费用清楚、差异较小,支付标准易于确定。
根据以上标准,我省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农合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病种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医疗保障重特大疾病。其中,住院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33个,门诊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个。
上述保障病种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按照《通知》,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例如6岁以上血友病患者治疗费用最高报销8万元。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报销政策,但14岁以下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受报销次数限制。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住院治疗的,在省、市、县级医疗机构限价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65%、70%、80%的比例进行支付,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治疗的,在统筹基金限额标准内,腹膜透析补偿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补偿比例为80%。
“大病”报销如何管理
根据《通知》,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定点救治。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各病种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各病种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5日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有关部门反馈。2017年1月1日,我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记者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