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进一步加强白龟湖湿地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01.06.2016  10:13

为保护白龟湖湿地资源和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湿地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5月20日,平顶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龟湖湿地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告》(〔2016〕1号)。
    通告指出: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项目;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擅自采砂、取土、采矿;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堵截水系通道;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非法砍伐林木、破坏野生植物;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倾倒废弃物或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破坏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标志;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严禁在白龟湖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放牧、畜禽养殖;严禁其他破坏湿地资源和饮用水源地的活动。
    《通告》的发布,对保护白龟湖湿地和饮用水源地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平顶山将严厉打击存在上述问题的违法行为,限期在2016年 5月31日前自行整改、拆除;拒不整改、拆除的,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强行拆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