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捡起麻辣烫竹签往前扔 扎中同学左眼

12.02.2015  09:48

事发时,13岁的小光与14岁的小向均是固始县某乡级中学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4月9日20时20分许,该校晚自习放学后,小光、小向和另一同学小刚先后走出学校大门返回各自租住的地方。在路过学校大门东一诊所附近时,小光在前面行走,小向与其他同学在后面行走。出于顽皮,小向随手捡起穿麻辣烫的竹签向前方抛掷,此时恰逢小光扭头往后看,竹签扎中小光左眼。事发后,小光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于当日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013年4月20日出院。

小光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角膜溃疡等。2013年8月20日,小光再次入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8月23日出院。小光在上述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30799.07元。

2013年12月31日,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光伤残等级系七级,后期治疗费用需5000至10000元。2014年3月3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光治疗恢复期间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结果

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小光的医疗费30799.07、残疾赔偿金67802.72元等合计130625.39元,由小向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由于事发校外及出租屋外,原告小光要求学校及出租房房东担责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理解说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光被小向刺伤眼睛。小向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向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发不在学校内,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对小光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光的损害也不是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生的,房东对小光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