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贪污受贿近百万被判16年半

22.08.2014  14:51

  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记者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8月19日,洛阳中院对鹤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郝林杰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半,处没收个人财产4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郝林杰在任鹤煤集团董事、鹤煤集团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虚报奖金、虚开发票等形式,贪污公款536094元。此外,被告人郝林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林杰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郝林杰主动如实供述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对贪污罪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