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男子爬四楼盗窃 被发觉逃离时摔下楼致骨折

06.09.2016  19:39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从鹤壁市山城区某家属楼南侧攀爬至该楼四楼东户的被害人刘先生家中,在东南卧室床头柜的抽屉里翻出一沓钱(4129.5元)。此时听到开门的声音,贾某便走到卧室门口看是否有人,刚好被开门进来的刘先生看到。贾某一边逃往阳台方向,一边将钱装在裤兜内,在被抓捕过程中不慎从阳台的窗户摔落至地上,并致全身多处骨折。

  判决结果

  日前,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入室盗窃未遂,判决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个简单的入室盗窃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携财物逃离摔落楼下被抓,到底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相关人士却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将钱装入裤兜后逃离屋外,但不慎摔落楼下致身体多处骨折,财物散落一地,行为人未能实际有效控制被盗窃财物,根据控制说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贾某已将财物带离屋外,被害人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有效控制,根据失控说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虽失去了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但行为人却因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无法动弹,未达到有效控制被盗财物程度,根据失控加控制说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