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男子车辆高速公路上抛锚遇人强收千元“警戒费”

16.08.2015  13:18

闸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上,对方车身上无明显的单位信息标志。车主提供照片

车辆抛锚在高速路上,有人“不请自来”,强收千元的“现场警戒费”。让人生疑的是,收费方身穿“警察”字样反光背心,开有警灯的车辆,却无收费依据,无证件,也无发票。

记者采访时,收费方拒不透露其单位名称和地址,只称是“高速救援”。对此,省发改委及律师认为,相关规定无此项收费,这种行为涉嫌违规乱收费。

车主遭遇高速上修车,遭遇强收“现场警戒费”

7月22日下午1时许,三门峡闸先生所在单位的大货车自东向西行至连霍高速巩义东站附近时,轮胎螺丝突然断裂,司机将车停在高速应急车道上修理。

接到司机电话,闸先生带着维修师傅赶赴现场。赶到时发现,现场还有一名穿着“警察”字样反光背心的人,车后摆了几个反光锥。

“要在这儿修车,他说他在现场负责警戒保通,得交300块钱。”闸先生说,对方是巡逻时经过此地,并非司机求援。

见此情况,闸先生并没有多问,赶紧先修车。然而,对方打了一通电话后,费用涨到500元。闸先生询问其是否有相关收费依据及证件。

对方一听这话,很不高兴,当即就不让闸先生等人干活,说要“等领导过来处理”。

一个多小时后,两辆闪着警灯的无牌车赶来。

“来了五六个人,态度也不好,连训带吵地要我们交钱,说要交800元,要发票的话交1000元。”闸先生说,当时对方未出示相关的证件,穿着便服,只是外边套着反光背心。而询问收费依据,对方也不愿多说。后在其反复要求下,对方才拿出一份《抢险救援服务协议书(故障)》。

该协议书上写明,该费用为抢险救援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则为:现场警戒保通费用,白天200元。闸先生说,对方是按每小时200元收的1000元钱。最后无奈,他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对方却拒绝签字,且答应给的发票,最后也变成了一张“暂收条”。

虽然气愤不已,但闸先生“考虑”到对方人多,加上此时天色已黑,他只得选择交钱,自己修好车返回三门峡。

大河报记者在这张“暂收条”上看到,上面写有“施救费壹仟元整”,落款单位为“停车场”。“暂收条”下方注明“因税务局下班,凭此条换取发票”,且这些字是用方形章盖上去的。

收费者解释“在高速上摆个安全区,就要收费”

在闸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上,记者看到一辆白色无牌汽车停在故障车后方,除车顶亮着的“警灯”外,车身无明显单位信息标志,车内副驾驶座上,坐着一体态较胖、穿白色短T恤的男子,车旁站着几名身穿有“警察”字样反光背心的青年。

8月6日,大河报记者以闸先生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名义,根据“暂收条”上留下的手机号码,联系到一名叫李涛的负责人。

他告诉记者,7月22日的确帮一辆三门峡的车维修过,“从中午一直到晚上八九点都在帮忙,给你们换换(轮胎),一直到十点,然后你们回去了。”对于协议书上的“现场警戒费”,他解释称,“在高速上干活修车,摆那个安全区,那人家收费……”

之后,记者询问“该协议书是否为当地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核发”时,对方也没明确回答,只解释称协议书是高速救援与司机签的一个合同,证明“给干过活”。当记者询问其单位的具体地点与名称时,他始终未回答,只说“到时候你把‘暂收条’拿着,到高速巩义东下车,给我打电话,(发票)我给你送过去。”

收费者拒不透露其真实身份记者调查

这个“李涛”到底是谁?收费方到底什么来历?

因收费方身着“警察”字样反光背心,记者电话联系到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郑州巩义大队值班室。

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单位没有“李涛”这个人。如果有车辆需要救援维修,该大队只登记了一个巩义的修理厂,负责人姓李。

根据其提供的电话,记者以“车辆在连霍高速巩义段出故障需要维修”为由联系到该修理厂。问及“李涛”,对方表示,该厂原先是有一叫“李涛”的人,但后来不在这里干了,至于啥时间走的不清楚。电话中,记者反复询问其修理厂名字,对方一直不予回答。

而记者刚挂掉修理厂的电话后,“李涛”突然打来电话问:“车在哪儿,出了什么毛病?”

通话中,记者反复询问其单位名称,对方只称自己为“高速救援”,之后又解释为“巩义段高速救援”。

记者询问其是否属于该修理厂人员,他予以否认,并称自己既不属于交警部门,也不属于路政。问其是单位还是企业,他说是单位,问其上级部门,该男子并不回答。

我省高速车辆救援收费规定中无此项目省发改委说法

“现场警戒费”应该收吗?是否有据可依?

8月10日,大河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首先,他们(收费方)必须具有高速上施救的相关资质。另外,收费要有依据。”该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就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联合下发文件,其中对相应收费标准有详细规定。而文件中并无“现场警戒费”内容。

而对于这起事件中出具的《抢险救援服务协议书(故障)》,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行”,“那是他们自己的协议书,他想咋写就会咋写……必须要有国家或其他出具的红头文件,而不是协议书。”

“目前我省的相关救援收费规定里没有这一项,属于违规乱收费。”三门峡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波告诉记者,我省对高速施救单位有明确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关资质,需经过交通运管部门的批准。但当时对方并未出示相关证件,且未开出正规的发票,所以涉嫌违规乱收费。

“如果他属于行政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若不是,可向物价部门反映要求退回。”刘晓波说。

“当时看他们穿着警察的衣服,开着‘警车’,以为是高速交警呢,这不明摆着打着别人的旗号坑人嘛?”闸先生对此十分气愤,“希望高速管理部门好好查查!”

相关通知中并无“现场警戒费”

就此事件,记者查阅了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其收费目录包括: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拽(牵引)费、吊车作业费、事故车辆停放费、事故车辆施救费、货物搬运、装卸费、放空费等六项,并无“现场警戒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