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高中生为买摩托车把家里房子“贱卖”,还能反悔吗?

03.08.2023  11:41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陈梦姣

为了买心仪的摩托车,2022年4月,刚满18周岁的高中生小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小伍,背着父母把爷爷过户给他的位于某小区一处78㎡的房子以52万的价格卖掉了。后来小华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后悔之余将对方诉诸法院。房子“贱卖”,还能反悔吗?

房屋买卖过程中,小华与小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伍向小华转账35万元,之后小伍以57万将该房屋转卖给小洋。2022年6月初,小华根据小伍安排,又直接与小洋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小洋,房屋过户后,小伍向小华支付剩余房款。

2022年6月,小华将小伍诉至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称自己虽已成年,但既无生活来源也无社会经验,且案涉房屋总价值远超合同约定52万元,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与小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了查清事实,金水法院法官何萌依法追加小洋为被告,原告小华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一并撤销与小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庭上,小伍辩称,其是做二手房的,原告已成年,思想和行为较为成熟,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交付并已完成过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小洋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父母提出愿意给被告一些补偿,把房子要回来,被告不同意。

单从表面上看,本案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也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然而,案涉房屋之前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考虑到对于一名高中生来讲,有限的社会经验致使其对二手房市场及价格缺乏判断能力,相比而言,被告小伍作为二手房中介,其工作经历使其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具有明显优势。参考相关二手房网站以及司法拍卖对案涉房屋同一小区的价格公示,可以认定本案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原告主张撤销,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在缺乏经验、缺乏判断的情况下,短期内又与第三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该合同的订立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小华要求撤销合同,合法有据,也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遂判决撤销小华与小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撤销小华与小洋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二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配合原告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综合小华的年龄、身份、社会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认定其对案涉二手房的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参考相关二手房网站以及司法拍卖对案涉房屋同一小区的价格公示,可认定本案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小华主张撤销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通过该案件,法官提醒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所以,作为成年人参与社会生活,行使民事权利,做出决定或者行为时一定要慎重。(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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